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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清算·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清算 | 类型:条文释义

一、概念解析

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包括破产申请与受理、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重整与和解、破产清算。

二、核心要点

  • 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包括破产申请与受理、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重整与和解、破产清算。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清算」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清算」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清算」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清算」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宣告破产(第一百零七条)

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接管财产并拟订分配方案。

(二)变价与分配(第一百一十一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

债务人财产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职工债权、社保税款、普通债权顺序清偿。

(三)不足清偿

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终结程序。

(四)程序终结(第一百二十条)

分配完毕或财产不足以支付费用的,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终结,办理注销登记。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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