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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申请受理·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申请受理 | 类型:条文释义

一、概念解析

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包括破产申请与受理、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重整与和解、破产清算。

二、核心要点

  • 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包括破产申请与受理、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重整与和解、破产清算。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申请受理」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申请受理」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申请受理」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申请受理」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申请主体(第七条)

债务人、债权人和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破产原因(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依法清理债务。

(三)受理审查(第十条至第十一条)

法院收到申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异议期七日内,法院裁定是否受理,债权人申请的一般十五日内裁定。

(四)受理后效力

受理后债务人财产保全解除、相关诉讼中止、个别清偿无效。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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