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申请受理·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申请受理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通过)
一、概念解析
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包括破产申请与受理、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重整与和解、破产清算。
二、核心要点
- 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包括破产申请与受理、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重整与和解、破产清算。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申请受理」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申请受理」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申请受理」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申请受理」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申请主体(第七条)
债务人、债权人和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破产原因(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依法清理债务。
(三)受理审查(第十条至第十一条)
法院收到申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异议期七日内,法院裁定是否受理,债权人申请的一般十五日内裁定。
(四)受理后效力
受理后债务人财产保全解除、相关诉讼中止、个别清偿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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