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债权申报·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债权申报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通过)
一、概念解析
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包括破产申请与受理、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重整与和解、破产清算。
二、核心要点
- 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包括破产申请与受理、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重整与和解、破产清算。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债权申报」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债权申报」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债权申报」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债权申报」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申报期限(第四十五条)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申报期限,自发布受理公告起最短三十日、最长三个月。
(二)申报要求(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应在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数额与担保情况,并提交证据材料;附条件或有期限债权也申报。
(三)未申报后果(第五十六条)
逾期未申报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分配的不补,补充申报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四)债权确认
管理人编制债权表,债权人对确认有异议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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