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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施行。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核心要点

  •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依法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第二条)。
  • 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七条)。
  •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清理债权债务(相关条款)。
  •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顺序清偿(相关条款)。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1. 适用主体: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2. 适用情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 适用程序: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4. 不适用:自然人(个人破产依试点地区专门规定)、非营利法人等不当然适用;金融机构破产依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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