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债务人财产·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债务人财产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通过)
一、概念解析
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包括破产申请与受理、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重整与和解、破产清算。
二、核心要点
- 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包括破产申请与受理、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重整与和解、破产清算。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债务人财产」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债务人财产」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债务人财产」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债务人财产」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财产范围(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二)撤销权(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
受理前一年内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管理人可请求撤销;六个月内个别清偿且破产原因的亦撤销。
(三)无效行为(第三十三条)
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无效。
(四)取回权(第三十八条)
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通过管理人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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