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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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1日施行(取代原暂行条例)。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应税资源品目征收,发挥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二、核心要点
- 应税资源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附《税目税率表》)。
- 实行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具体税率由税法及授权地方确定(第三条至第五条)。
- 开采原油及油田范围内运输自用原油免征资源税;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抽采煤成(层)气免税(相关条款)。
-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缴纳资源税(相关条款)。
三、条文释义
(一)第一条(纳税人)
在境内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纳税人。2019年通过、2020年9月1日施行,取代原暂行条例。
(二)第二条(税目)
税目含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具体税目税率依照本法附表)。
(三)第三条(计税方法)
实行从价计征(销售额×比例税率)或从量计征(课税数量×定额税率),具体由附表规定。
(四)第四条(销售额)
从价计征的销售额为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额;准予扣除符合条件运杂费等。
(五)第五条(开采共生矿)
开采共生矿主矿种减税,具体幅度由省级政府提出报人大常委员会决定。
(六)第六条(减免)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抽采煤层气减征;低品位矿、尾矿等由省减征或免征;意外事故等可减征。
(七)第七条(特殊情形)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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