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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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1日施行(取代原暂行条例)。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向承受方征收的税种。
二、核心要点
-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互换(第二条)。
- 税率为3%—5%,具体由省级政府在幅度内确定(第三条)。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变更、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等免征(第六条)。
- 计税依据为不动产成交价格或互换差额等(第四条)。
三、条文释义
(一)第一条(纳税人)
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2020年通过、2021年9月1日施行。
(二)第二条(征税范围)
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赠与互换)、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三)第三条(税率)
契税税率为3%—5%,具体由省级政府在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上级备案。
(四)第四条(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互换为差额;赠与为核定价格。
(五)第六条(减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更名、法定继承人继承免征;因土地房屋被征收征用重新承受权属且用于居住的免征;非营利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承受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的免征。
(六)第九条(申报)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
(七)第十一条(退税)
纳税人权属转移合同不生效撤销或无效、被撤销的,可退还已缴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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