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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1日施行(取代原暂行条例)。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向承受方征收的税种。

二、核心要点

  •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互换(第二条)。
  • 税率为3%—5%,具体由省级政府在幅度内确定(第三条)。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变更、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等免征(第六条)。
  • 计税依据为不动产成交价格或互换差额等(第四条)。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1.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 适用主体: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买方/承受方)。
  3. 适用情形:出让、转让、买卖、赠与、互换土地房屋权属。
  4. 不适用:未取得权属(如租赁)不征;法定免税情形依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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