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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12月1日施行(取代《进出口关税条例》)。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关税的基本法律,规范税则、税率运用、完税价格和应纳税额。

二、核心要点

  •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由海关依照进出口税则征收关税(第二条)。
  •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相关条款)。
  • 出口应税货物适用出口税率;暂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条款)。
  • 特定进出口货物、物品依法减征或免征关税(相关条款)。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1.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
  2. 适用主体:进口收货人、出口发货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
  3. 适用对象: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由海关征收。
  4. 不适用:依法免予监管的过境转运通运货物,依规定办理;法定及特定减免依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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