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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12月1日施行(取代《进出口关税条例》)。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关税的基本法律,规范税则、税率运用、完税价格和应纳税额。

二、核心要点

  •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由海关依照进出口税则征收关税(第二条)。
  •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相关条款)。
  • 出口应税货物适用出口税率;暂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条款)。
  • 特定进出口货物、物品依法减征或免征关税(相关条款)。

三、条文释义

(一)第二条(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为关税纳税人。

(二)第三条(征税对象)

准许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三)第四条(税目税率)

进口关税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出口关税设出口税率。具体以《进出口税则》为准。

(四)第五条、第十六条(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以成交价格加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CIF)为基础审查确定;出口货物以成交价格减运保费(FOB)为基础。

(五)第十七条(减免税)

法定减免: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物资、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规定数额内的进境物品等;特定减免: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等依国务院规定。

(六)第二十四条(保税等)

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暂时进出境货物等依海关监管规定办理。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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