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减免·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减免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2024通过,2024施行)
一、概念解析
关税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出口货物一般免征关税。
二、核心要点
- 关税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出口货物一般免征关税。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减免」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减免」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减免」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减免」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法定减免(第十七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物资;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进出境运输工具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等。
(二)特定减免
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鼓励项目进口设备等按政策规定减免。
(三)临时减免
国务院规定可临时减免的,按规定办理。
(四)退税
因品质、规格原因原状退运的,可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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