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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1日施行(取代原暂行条例)。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应税资源品目征收,发挥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二、核心要点

  • 应税资源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附《税目税率表》)。
  • 实行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具体税率由税法及授权地方确定(第三条至第五条)。
  • 开采原油及油田范围内运输自用原油免征资源税;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抽采煤成(层)气免税(相关条款)。
  •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缴纳资源税(相关条款)。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1.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 适用主体: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3. 适用对象: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等应税资源。
  4. 不适用:非应税资源不征;开采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环节不征(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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