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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1日施行。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以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立法目的。

二、核心要点

  • 应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第三条)。
  • 计税依据为污染物排放量,按污染当量、排放量或分贝数确定(附《税目税额表》)。
  • 低于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低于50%的减按50%征收(第十三条)。
  • 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的不征税(相关条款)。

三、条文释义

(一)第一条(立法目的)

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16年通过,2018年1月1日施行(排污费改税)。

(二)第二条(纳税人)

在境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三)第三条(征税对象)

应税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工业噪声)。

(四)第四条(计税)

大气、水污染物按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定额税率;固体废物按排放量;噪声按超标分贝数(具体税额见附表,大气水有最低限额)。

(五)第五条(计税依据)

大气、水按排放量折合污染当量;固废按产生量减贮存量等;噪声按超标分贝。

(六)第十二条(免税)

农业生产(不含规模化养殖)排放、机动车等流动污染源、依法设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厂达标排放等暂免或免征。

(七)第十三条(减排优惠)

排放低于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低于50%的,减按50%征收。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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