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纳税人·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纳税人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通过,2018施行)
一、概念解析
环境保护税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
二、核心要点
- 环境保护税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纳税人」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纳税人」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纳税人」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纳税人」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纳税人(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二)应税污染物(第三条)
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工业噪声四类。
(三)不征情形(第四条)
向依法设立的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征;在符合标准的设施贮存或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征。
(四)扣缴义务人
从事生产经营的第三方或按规定情形由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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