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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减免·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减免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通过,2018施行)

一、概念解析

环境保护税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

二、核心要点

  • 环境保护税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减免」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减免」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减免」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减免」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免征(第十二条)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免征;机动车、铁路机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免征;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达标排放应税污染物免征。

(二)减征(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大气或水污染物低于国家和地方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低于50%的,减按50%征收。

(三)减税条件

须有监测数据证明浓度低于标准。

(四)管理

减免应按规定申报享受。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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