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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税目税额·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税目税额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通过,2018施行)

一、概念解析

环境保护税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

二、核心要点

  • 环境保护税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税目税额」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税目税额」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税目税额」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税目税额」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大气污染物(附件)

按污染当量数从量计征,每污染当量税额幅度由省级政府在税法规定幅度内确定,如1.2元至12元。

(二)水污染物

按污染当量数从量计征,税额幅度如1.4元至14元(其中重金属等更高)。

(三)固体废物

按不同种类(煤矸石、尾矿、危废、冶炼渣等)每吨定额征收。

(四)工业噪声

按超标分贝数每月定额征收,分不同超标档次。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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