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税目税额·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税目税额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通过,2018施行)
一、概念解析
环境保护税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
二、核心要点
- 环境保护税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税目税额」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税目税额」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税目税额」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税目税额」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大气污染物(附件)
按污染当量数从量计征,每污染当量税额幅度由省级政府在税法规定幅度内确定,如1.2元至12元。
(二)水污染物
按污染当量数从量计征,税额幅度如1.4元至14元(其中重金属等更高)。
(三)固体废物
按不同种类(煤矸石、尾矿、危废、冶炼渣等)每吨定额征收。
(四)工业噪声
按超标分贝数每月定额征收,分不同超标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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