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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1日施行。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以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立法目的。

二、核心要点

  • 应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第三条)。
  • 计税依据为污染物排放量,按污染当量、排放量或分贝数确定(附《税目税额表》)。
  • 低于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低于50%的减按50%征收(第十三条)。
  • 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的不征税(相关条款)。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1.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 适用主体: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 适用对象: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工业噪声。
  4. 不适用:
  • 不直接排放(如达标排入集中处理厂)的不征;
  • 机动车、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排放暂免;
  • 居民个人非生产经营排放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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