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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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财政部令第78号发布,2017年1月1日施行。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的总纲,构建“财务会计+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又相互衔接的政府会计核算模式。
二、核心要点
-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决算报告与财务报告并行(第三条、第四条)。
-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第三条)。
-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第二十六条)。
- 政府决算报告以收付实现制核算生成,政府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核算生成(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三、条文释义
(一)第一条、第二条(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规范政府会计核算、保证信息质量,依《会计法》《预算法》等制定。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政府会计主体);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团不适用。
(二)第三条(双功能)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三)第四条、第五条(准则体系与报告目标)
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制度由财政部依本准则制定。政府会计主体应编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决算报告反映预算执行结果(收付实现制),财务报告反映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权责发生制),体现公共受托责任。
(四)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信息质量要求)
包括可靠性、全面性、相关性、及时性、可比性、可理解性、实质重于形式(与政府会计特点相适应,未单列谨慎性、重要性)。
(五)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预算会计要素)
含预算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结余。预算收入/支出一般在实际收/付时确认计量;预算结余含结余资金与结转资金。
(六)第二十六条至第四十七条(财务会计要素)
含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资产定义强调"预期产生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流入",计量属性含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及名义金额(无法可靠计量时以1元计量)。净资产为资产减负债。
(七)第五十六条(报告基础)
决算报告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预算会计核算数据为准;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财务会计核算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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