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负债·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负债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2015)
一、概念解析
政府会计适用于各级政府及部门单位,实行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又相互衔接的“双功能、双基础、双报告”核算模式。
二、核心要点
- 政府会计适用于各级政府及部门单位,实行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又相互衔接的“双功能、双基础、双报告”核算模式。
- 明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负债」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负债」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负债」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负债」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负债定义(第三十六条)
负债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
(二)分类(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八条)
流动负债(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与非流动负债(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预计负债等)。
(三)确认(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条)
符合定义且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资源流出、金额能可靠计量时确认。
(四)计量(第四十三条)
负债按历史成本计量;按规定可采用的采用现值等;无法采用历史成本的按公允价值等。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