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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2015)

一、概念解析

政府会计适用于各级政府及部门单位,实行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又相互衔接的“双功能、双基础、双报告”核算模式。

二、核心要点

  • 政府会计适用于各级政府及部门单位,实行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又相互衔接的“双功能、双基础、双报告”核算模式。
  • 明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资产定义(第二十六条)

资产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

(二)分类(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与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长期股权投资等)。

(三)计量(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

资产按历史成本计量;按规定可采用的,采用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等;盘盈资产按重置成本。

(四)确认(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

符合定义且相关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可靠计量时确认。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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