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财政部令第78号发布,2017年1月1日施行。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的总纲,构建“财务会计+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又相互衔接的政府会计核算模式。
二、核心要点
-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决算报告与财务报告并行(第三条、第四条)。
-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第三条)。
-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第二十六条)。
- 政府决算报告以收付实现制核算生成,政府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核算生成(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适用主体: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统称政府会计主体),即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 明确不适用:
- 军队(第二条特别列出);
- 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
-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 适用内容:政府会计主体的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核算、决算报告与财务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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