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2007年1月1日施行;2014年财政部令第76号修正。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总纲,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是制定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的基础。
二、核心要点
-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划分会计期间(第六条、第七条)。
-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九条)。
-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第十条)。
- 会计要素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三条)。
- 企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真实、完整,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第四十四条)。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适用主体:在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
- 适用对象:《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构成(第三条),具体准则制定应遵循本准则。
- 不适用/例外:
- 小企业可不适用本准则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但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也可执行本准则);
- 政府会计主体适用《政府会计准则》,不适用本准则;
- 个体工商户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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