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小企业会计准则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财政部财会〔2011〕17号发布,2013年1月1日施行。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适用于在境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且不在规定的排除范围的小企业的会计核算规范,相较企业会计准则大幅简化。
二、核心要点
- 适用于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下列除外:股票或债券公开交易、金融机构、企业集团内母公司等(第二条、第三条)。
- 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实际发生损失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第十条)。
- 不要求追溯调整,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第三章)。
- 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第二十四条)。
- 资本公积仅核算资本溢价(第五十五条)。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适用主体:依法设立、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
- 明确排除:
- 股票或债券在公开市场交易的;
- 金融机构或其他具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 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 准则选择: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可在本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间选择;选择本准则后未规范事项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
- 转换:公开发行证券或规模/性质变化不符第二条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转执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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