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规库 › 小企业会计准则
返回

小企业会计准则·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小企业会计准则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财政部财会〔2011〕17号发布,2013年1月1日施行。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适用于在境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且不在规定的排除范围的小企业的会计核算规范,相较企业会计准则大幅简化。

二、核心要点

  • 适用于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下列除外:股票或债券公开交易、金融机构、企业集团内母公司等(第二条、第三条)。
  • 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实际发生损失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第十条)。
  • 不要求追溯调整,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第三章)。
  • 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第二十四条)。
  • 资本公积仅核算资本溢价(第五十五条)。

三、条文释义

(一)第一条、第二条(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适用于境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三类除外:公开市场交易的;金融机构或其他金融性质;企业集团内母子公司。

(二)第三条(准则选择)

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可执本准则,也可执《企业会计准则》;执本准则的,未规范事项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已执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同时选执本准则;公开发行股票债券或转为大中型的,应转执企业会计准则。

(三)第五条、第六条(资产定义与计量)

资产是过去交易形成、由小企业拥有或控制、预期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按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与企业会计准则重大区别)。

(四)第七条至第十五条(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含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预付款项、存货等。短期投资按成本计量,持有期间股利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存货按成本计量,发出计价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或个别计价,一经选用不得变更;周转材料一次转销。

(五)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六条(长期投资)

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均按成本计量;长期股权采用成本法,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符合条件时确认投资损失,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

(六)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等,节选)

固定资产为使用寿命超一年的有形资产,按成本计量;后续支出资本化或费用化按准则判断。

(七)重点提示

小企业准则强调简便:不计提减值、采用成本法、劳务成本简化处理、长期股权投资用成本法而非权益法(与企业准则不同)。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 小企业会计准则(法规全文)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与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