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规库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返回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2007年1月1日施行;2014年财政部令第76号修正。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总纲,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是制定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的基础。

二、核心要点

  •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划分会计期间(第六条、第七条)。
  •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九条)。
  •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第十条)。
  • 会计要素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三条)。
  • 企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真实、完整,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第四十四条)。

三、条文释义

(一)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会计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二)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

(三)第四条(财务报告目标)

财务报告目标是向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公众)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作出经济决策。

(四)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记账基础与要素)

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交易事项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八项。其中: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可比性);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为依据(实质重于形式);不应高估资产收益、低估负债费用(谨慎性)。

(六)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资产定义与确认)

资产是过去交易形成、由企业拥有或控制、预期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同时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成本或价值可靠计量"时确认为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

(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负债)

负债是过去交易形成、预期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满足条件时确认并列入资产负债表。

(八)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收入)

收入是日常活动形成的、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金额可靠计量时确认,列入利润表。

(九)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计量属性)

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一般应采用历史成本;采用其他属性应保证金额能取得并可靠计量。

(十)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附注等;会计报表至少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小企业可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法规全文)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适用范围与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