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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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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解析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高于25%且人数高于10人的单位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应包含地价。

二、核心要点

  •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高于25%且人数高于10人的单位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应包含地价。
  • 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法规全文

以下为该法规的完整体系梳理与核心内容。

原文(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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