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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 类型:条文释义

一、概念解析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高于25%且人数高于10人的单位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应包含地价。

二、核心要点

  •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高于25%且人数高于10人的单位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应包含地价。
  • 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土地使用税减免(第一条)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在职职工总数比例高于25%(含)且安置人数多于10人(含)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适用条件(第二条至第四条)

单位需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保,并通过金融机构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其他税费支持(第五条至第七条)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等方面给予支持(衔接相关文件)。

(四)管理与核实(第八条至第十条)

税务机关会同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实安置情况,虚报冒领的追缴并处罚。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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