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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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解析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高于25%且人数高于10人的单位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应包含地价。
二、核心要点
-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高于25%且人数高于10人的单位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应包含地价。
- 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免土使用税条件?
A: 月均安置比≥25%且人数≥10人(第一条)。
Q2:合同要求?
A: 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社保(第二至四条)。
Q3:工资支付?
A: 金融机构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条件条款)。
Q4:其他支持?
A: 增值税即征即退、所得税加计等(第五至七条)。
Q5:怎么核实?
A: 税务会同民政、残联核实(第八至十条)。
Q6:虚报后果?
A: 追缴并处罚(管理条款)。
Q7:适用主体?
A: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适用范围)。
Q8:本页讲什么?
A: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专题(说明条款)。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