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列报·要点解读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列报 | 类型:要点解读
一、概念解析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应同时满足出售极可能发生、划分为持有待售当日符合确认条件,按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孰低计量。
二、核心要点
-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应同时满足出售极可能发生、划分为持有待售当日符合确认条件,按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孰低计量。
- 明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列报」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列报」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列报」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列报」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要点解读
一、法规定位与核心目标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是调整相关领域主体行为、明确权利义务与责任后果的基础性规范。其核心目标在于建立稳定的规则预期,保障会计核算、审计评估、税收征管或市场秩序等活动的真实、完整与合规。学习本法规应抓住其适用范围、关键制度与责任机制三条主线,避免仅停留在条文记忆。
二、关键制度要点
- 资产负债表列示(第十一条):持有待售资产和负债应分别在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之外单独列示为"持有待售资产"和"持有待售负债"。
- 利润表列示(第十二条):终止经营损益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 重分类(第十三条):不再符合持有待售的,原列示金额重新分类至相关正常项目。
- 比较信息
三、适用边界
- 适用主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持有待售事项的企业。
- 适用对象:持有待售资产、负债及终止经营损益的列报。
四、实务影响与操作提示
- 持有待售资产和持有待售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相关条款)。
- 终止经营的相关信息应在附注中披露,包括其收入、费用、利润总额及现金流量等(相关条款)。
- 不再满足持有待售条件的,应停止列示为持有待售并调整比较数据(相关条款)。
- 调整资产负债表项目,将持有待售资产、负债单独列报(相关条款)。
- 附注中准备终止经营专项披露(相关条款)。
- 建立列示状态监控,条件变化时及时调整(相关条款)。
五、常见风险与合规要点
- 典型案例:资产列示
- 典型案例:损益单列
- 典型案例:重分类
- 高频问题:资产负债表?
- 高频问题:利润表?
- 高频问题:不再满足?
- 高频问题:比较信息?
> 依据现有资料,以上要点解读基于本知识库已收录的条文释义、适用范围、典型案例、常见问题及实务影响分析综合整理;具体条文、修订沿革与官方解释请以主管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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