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点解读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 类型:要点解读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与计量
- 终止经营的列报与披露
三、要点解读
一、法规定位与核心目标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是调整相关领域主体行为、明确权利义务与责任后果的基础性规范。其核心目标在于建立稳定的规则预期,保障会计核算、审计评估、税收征管或市场秩序等活动的真实、完整与合规。学习本法规应抓住其适用范围、关键制度与责任机制三条主线,避免仅停留在条文记忆。
二、关键制度要点
- 第二条(范围):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分类、计量与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与披露。
- 持有待售分类(第五条至第六条):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须同时满足:可立即出售(决议、活跃市场)。
- 计量(第八条至第十一条):持有待售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出售费用孰低计量,原账面价值高于者计提减值。
- 终止经营(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代表独立主要业务或经营地区的、拟售或已售的组成部分。
- 列报(第十六至十九条):持有待售资产与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
三、适用边界
- 适用主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 适用对象:拟出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及终止经营。
- 排除: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等不适用本章分类(范围条款)。
四、实务影响与操作提示
- 持有待售划分条件(第五、六条):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须同时满足"决议出售、可立即出售、极可能短期内完成出售(通常一年)且存在活跃市场"方可划为持有待售类别。
- 终止经营定义(第四条):须满足能单独区分、代表一项独立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地理区域、拟清算或转让等条件。
- 计量(第十二、十三条):初始及后续计量按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孰低,原账面价值高于后者之差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不再满足条件的需转回(第十七、十九条)。
- 列报与披露(第二十三至三十条):资产负债表单列持有待售资产/负债,利润表单列持续/终止经营损益,并充分披露。
- 划分判定流程:对拟出售资产/处置组建立"决议—可售—极可能"三要件评估,不满足不得划类(第六、十一条)。
- 计量调整(第十二、十三条):划类时及每资产负债表日重计量,计提减值(持有待售固定资产依解释第1号第二十二条调减预计净残值)。
五、常见风险与合规要点
- 典型案例:划分为持有待售
- 典型案例:持有待售减值
- 典型案例:终止经营列报
- 高频问题:什么条件算持有待售?
- 高频问题:持有待售如何计量?
- 高频问题:减值能转回吗?
- 高频问题:什么是终止经营?
> 依据现有资料,以上要点解读基于本知识库已收录的条文释义、适用范围、典型案例、常见问题及实务影响分析综合整理;具体条文、修订沿革与官方解释请以主管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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