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与计量
- 终止经营的列报与披露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什么条件算持有待售?
A: 可立即出售且出售极可能发生(决议、活跃市场、一年内完成)(第五至六条)。
Q2:持有待售如何计量?
A: 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出售费用孰低,差额计提减值(第八条)。
Q3:减值能转回吗?
A: 不再符合条件时,原减值可转回(第十一条)。
Q4:什么是终止经营?
A: 独立主要业务或经营地区,拟售或已售的组成部分(第十二条)。
Q5:终止经营怎么列报?
A: 利润表单独列示终止经营损益(第十六条)。
Q6:持有待售在报表哪列?
A: 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资产与负债(第十六条)。
Q7:投资性房地产适用吗?
A: 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适用本章(范围条款)。
Q8:处置组是什么?
A: 在一项交易中出售的一组资产及相关的负债(处置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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