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列报·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列报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一、概念解析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应同时满足出售极可能发生、划分为持有待售当日符合确认条件,按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孰低计量。
二、核心要点
-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应同时满足出售极可能发生、划分为持有待售当日符合确认条件,按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孰低计量。
- 明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列报」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列报」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列报」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列报」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资产负债表?
A: 持待售资产与负债单独列示(第十一条)。
Q2:利润表?
A: 终止经营损益单独列示(第十二条)。
Q3:不再满足?
A: 重分类至相关正常项目(第十三条)。
Q4:比较信息?
A: 可比期间按持待售重报(比较条款)。
Q5:持续经营部分?
A: 划待售前的经营损益列持续经营(利润表条款)。
Q6:本页讲什么?
A: 第42号持有待售准则列报专题(说明条款)。
Q7:流动非流动?
A: 持待售单独列,不并入流动/非流动(第十一条)。
Q8:披露要求?
A: 另按准则披露划分情况及损益(披露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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