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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财政部以财会〔年份〕xx号公告发布(解释第1号起陆续发布)。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针对准则执行中出现的特定问题作出解释与补充规定,与具体准则同等效力。

二、核心要点

  • 用于解决准则执行中的口径不统一问题
  • 对特定交易或事项明确会计处理
  • 与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配套执行

三、条文释义

(一)总体定位

财政部2012年发布,就售后回购、企业发行认股权证、合并范围(净资产为负)、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区分、混合工具分拆、合并报表递延所得税等作解释。

(二)企业发行认股权证(第一条)

企业发行的认股权证,需判断是否为权益工具;若企业无义务交付可变数量自身权益,一般分类为权益。

(三)合并范围(第二条)

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为负、但仍有控制权的,仍应纳入合并报表。

(四)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第三条)

交付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换固定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分类为权益工具;否则为金融负债。

(五)混合工具分拆(第四条)

包含负债与权益成分的工具,分拆后分别计量;合并报表中因抵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按规定处理(第五条)。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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