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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财政部以财会〔年份〕xx号公告发布(解释第1号起陆续发布)。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针对准则执行中出现的特定问题作出解释与补充规定,与具体准则同等效力。

二、核心要点

  • 用于解决准则执行中的口径不统一问题
  • 对特定交易或事项明确会计处理
  • 与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配套执行

三、条文释义

(一)总体定位

财政部2010年发布,就融资性担保、合并范围(特殊目的主体)、利率掉期、长期股权投资(清算股利)、企业发行权益工具等作解释。

(二)合并范围(第一条)

投资方应将其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如未纳入法律主体的结构化安排)纳入合并报表;控制判断综合考虑权力、可变回报及影响力。

(三)长期股权投资(第二条)

原准则下已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清算等原因收到的款项超过账面部分的,按规定处理;修订后按新准则衔接。

(四)利率掉期(第三条)

企业为规避利率风险签订的利率互换合同,属于套期工具的,按套期会计或金融工具准则处理。

(五)企业发行权益工具(第四至五条)

发行权益工具(如认股权证嵌入)的,区分权益与负债成分并分拆;融资性担保合同按相关准则确认与计量。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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