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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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财政部以财会〔年份〕xx号公告发布(解释第1号起陆续发布)。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针对准则执行中出现的特定问题作出解释与补充规定,与具体准则同等效力。
二、核心要点
- 用于解决准则执行中的口径不统一问题
- 对特定交易或事项明确会计处理
- 与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配套执行
三、条文释义
(一)总体定位
财政部2009年发布,就成本法核算、公允价值计量资产、职工薪酬、高危行业安全费、开办费、经营亏损合同等实务口径作解释。
(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第一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未发放现金股利外,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
(三)公允价值计量资产/负债(第二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及金融负债的变动,按规定处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权益。
(四)高危行业安全费(第三条)
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专项储备;使用形成固定资产的,按折旧分期扣除。
(五)开办费与亏损合同(第四至五条)
开办费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条件的确认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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