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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与计量
  • 终止经营的列报与披露

三、条文释义

(一)第二条(范围)

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分类、计量与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与披露。

(二)持有待售分类(第五条至第六条)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须同时满足:可立即出售(决议、活跃市场);出售极可能发生(如已获批准、一年内完成)。

(三)计量(第八条至第十一条)

持有待售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出售费用孰低计量,原账面价值高于者计提减值;不再符合条件时转回。

(四)终止经营(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

代表独立主要业务或经营地区的、拟售或已售的组成部分。列报为终止经营损益,并单独披露。

(五)列报(第十六至十九条)

持有待售资产与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终止经营在利润表单独列示。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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