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列报·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列报 | 类型:条文释义
一、概念解析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应同时满足出售极可能发生、划分为持有待售当日符合确认条件,按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孰低计量。
二、核心要点
-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应同时满足出售极可能发生、划分为持有待售当日符合确认条件,按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孰低计量。
- 明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列报」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列报」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列报」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列报」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资产负债表列示(第十一条)
持有待售资产和负债应分别在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之外单独列示为"持有待售资产"和"持有待售负债"。
(二)利润表列示(第十二条)
终止经营损益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划为持有待售前的经营损益作为持续经营列示。
(三)重分类(第十三条)
不再符合持有待售的,原列示金额重新分类至相关正常项目。
(四)比较信息
可比期间也应按持有待售重新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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