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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持有待售·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持有待售 | 类型:条文释义

一、概念解析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应同时满足出售极可能发生、划分为持有待售当日符合确认条件,按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孰低计量。

二、核心要点

  •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应同时满足出售极可能发生、划分为持有待售当日符合确认条件,按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孰低计量。
  • 明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持有待售」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持有待售」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持有待售」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持有待售」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第二条)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指主要通过出售(或终止经营)而非持续使用收回其账面价值的资产或资产组。

(二)分类条件(第六条)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须同时满足:可立即出售(极可能出售);出售极可能在一年内完成(如已获批准、有确切购买计划)。

(三)计量(第八条至第九条)

初始计量按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出售费用孰低,差额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后续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公允价值减费用低于账面部分计入减值损失,原减值可转回(除商誉)。

(四)不再满足条件(第十章)

不再符合持有待售的,按适用准则转回正常。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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