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持有待售·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持有待售 | 类型:条文释义
一、概念解析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应同时满足出售极可能发生、划分为持有待售当日符合确认条件,按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孰低计量。
二、核心要点
-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应同时满足出售极可能发生、划分为持有待售当日符合确认条件,按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孰低计量。
- 明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持有待售」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持有待售」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持有待售」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持有待售」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第二条)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指主要通过出售(或终止经营)而非持续使用收回其账面价值的资产或资产组。
(二)分类条件(第六条)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须同时满足:可立即出售(极可能出售);出售极可能在一年内完成(如已获批准、有确切购买计划)。
(三)计量(第八条至第九条)
初始计量按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出售费用孰低,差额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后续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公允价值减费用低于账面部分计入减值损失,原减值可转回(除商誉)。
(四)不再满足条件(第十章)
不再符合持有待售的,按适用准则转回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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