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与计量
- 终止经营的列报与披露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 适用主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 适用对象:拟出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及终止经营。
- 适用内容:持有待售分类条件、计量、终止经营认定与列报。
- 排除: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等不适用本章分类(范围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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