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原保险合同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范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列报
- 保费收入、赔付支出与准备金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原保险合同是什么?
A: 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第二条)。
Q2:保费怎么确认?
A: 分期收取的按风险期间分期确认;一次性收取的在承担风险期间确认(保费收入条款)。
Q3:要提哪些准备金?
A: 未到期责任、未决赔款、寿险责任、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第九至十四条)。
Q4:和再保险区别?
A: 原保险是与投保人直接合同;再保险是保险公司间分出分入(第26号)。
Q5:赔付怎么处理?
A: 核定后确认赔付支出(赔付条款)。
Q6:小企业适用吗?
A: 小企业不涉及保险业务。
Q7:寿险和财险准备金一样吗?
A: 不同,寿险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财险提取未到期/未决赔款准备金。
Q8:保险损益怎么算?
A: 保费收入减赔付、准备金提转差、费用等(损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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