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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管理办法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办税指南,依《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授权。由税务机关制定。

一、概念解析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或财务、会计制度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抵触时,应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二、核心要点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应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
  •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及有关资料报送备案(相关规定)。
  • 财务、会计制度与国务院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规定抵触的,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三、条文释义

(一)立法依据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二)备案内容

包括: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软件;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折旧方法;成本核算方法;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等。

(三)备案时限

领取税务登记证件(或"多证合一"后首次办理涉税事项)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财务制度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报备。

(四)使用要求

纳税人应按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收规定计算纳税(纳税调整)。

(五)监管

税务机关对备案内容实施管理,发现与税法冲突或不符合规定的,可要求调整。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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