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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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办税指南,依《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授权。由税务机关制定。
一、概念解析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或财务、会计制度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抵触时,应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二、核心要点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应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
-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及有关资料报送备案(相关规定)。
- 财务、会计制度与国务院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规定抵触的,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三、条文释义
(一)立法依据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二)备案内容
包括: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软件;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折旧方法;成本核算方法;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等。
(三)备案时限
领取税务登记证件(或"多证合一"后首次办理涉税事项)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财务制度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报备。
(四)使用要求
纳税人应按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收规定计算纳税(纳税调整)。
(五)监管
税务机关对备案内容实施管理,发现与税法冲突或不符合规定的,可要求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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