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管理办法(法规全文)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管理办法 | 类型:法规全文
出处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办税指南,依《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授权。由税务机关制定。
一、概念解析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或财务、会计制度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抵触时,应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二、核心要点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应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
-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及有关资料报送备案(相关规定)。
- 财务、会计制度与国务院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规定抵触的,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三、法规全文
以下为该法规的完整体系梳理与核心内容。
原文(全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全文逐字):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释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核算软件、使用说明及有关资料报送备案。财务、会计制度与国务院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规定抵触的,依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