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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对照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管理办法 | 类型:修订对照

出处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办税指南,依《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授权。由税务机关制定。

一、概念解析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或财务、会计制度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抵触时,应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二、核心要点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应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
  •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及有关资料报送备案(相关规定)。
  • 财务、会计制度与国务院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规定抵触的,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三、修订对照

一、立法沿革

  • 依据现有资料,该法规的制定、修订与施行日期尚无法完整提取,需进一步补充官方文件。
  • 制定机关:税务机关。

二、修订对照说明

> 依据现有资料,以下内容尚无法完整补全,需进一步补充原文。

本知识库收录的《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管理办法》文本为现行有效版本。来源信息中已列明制定或修订机关、施行日期及历次修正/修订日期,但未逐条列明各次修订前后的条文对照。要获取逐条修订对照,建议查阅以下官方资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法律修正决定或修订决定;
  • 国务院、财政部及主管部门发布的修订令、通知及其修订对照表;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或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的法规历史版本。

三、现行有效文本提示

  • 实务适用应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施行日期及效力状态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
  • 引用具体条文时,应标注法规名称、条款编号及现行有效版本出处。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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