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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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施行;2012年修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一、概念解析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核心要点
- 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
-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第十二条)。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订书面合同的,应支付二倍工资(第八十二条)。
- 经济性裁员应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相关条款)。
三、条文释义
(一)第二条(适用范围)
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二)第十条(书面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关系未同时订书的,应自用工起一个月内订书。
(三)第十九条(试用期)
合同3个月以上不满1年,试用期不超1月;1年以上不满3年不超2月;3年以上及无固定期不超6月。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或不满3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解除)
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试用期内3日)书面通知可解除;劳动者有严重违纪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解除。
(五)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
需裁减20人以上或占职工10%以上的,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六)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
法定情形解除/终止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付1个月工资。
(七)第八十二条(未订书面合同)
用工超1月不满1年未订书面合同的,应每月支付2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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