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施行;2012年修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一、概念解析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核心要点
- 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
-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第十二条)。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订书面合同的,应支付二倍工资(第八十二条)。
- 经济性裁员应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相关条款)。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适用主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 适用内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相应权利义务。
- 不适用:公务员、比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农村劳动者(农户)、现役军人等依特别规定;劳务派遣、非全日制有专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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