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出处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合伙企业的设立、财产、事务执行、入伙退伙及解散清算,明确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二、核心要点
- 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二条)。
-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条)。
-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二条)。
-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相关条款)。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普通和有限合伙区别?
A: 普通合伙人均无限连带;有限合伙中LP以出资为限、GP无限连带(第二条、六十一条)。
Q2:合伙人能用劳务出资吗?
A: 普通合伙人可以;有限合伙人不得用劳务出资(第十六条、六十一条)。
Q3:谁执行合伙事务?
A: 全体共同执行或委托部分执行(第二十六条)。
Q4:新合伙人担责吗?
A: 对入伙前后债务均担责(第四十四条)。
Q5:LP能参与经营吗?
A: 一般不执行事务;参与执行可能丧失有限责任保护。
Q6:退伙后还担责吗?
A: 对退伙前债务仍承担责任(退伙条款)。
Q7:合伙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A: 合伙企业不缴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所得税(先分后税)。
Q8:特殊的普通合伙?
A: 专业服务机构可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债的由责任人承担,其他合伙人以财产份额为限(第五十七条)。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