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规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
返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通过,2006修订)

一、概念解析

合伙企业分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事务并承担有限责任。

二、核心要点

  • 合伙企业分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事务并承担有限责任。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设立人数?

A: 二至五十合伙人,至少一普通合伙人(第六十一条)。

Q2:有限合伙人责任?

A: 以认缴出资额为限(第二条)。

Q3:能劳务出资?

A: 不能,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六十四条)。

Q4:执行事务?

A: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责任条款)。

Q5:表见普通?

A: 误认其身份的,该交易承担普通责任(表见条款)。

Q6:本页讲什么?

A: 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专题(说明条款)。

Q7:转让份额?

A: 按协议并提前通知(第七十三条)。

Q8:与普合区别?

A: 有限合伙人限责不执行事务(责任条款)。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修订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要点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