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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1988),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由国务院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种。

二、核心要点

  • 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第二条)。
  •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等适用不同定额税率(第三条、第四条)。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免税(第六条)。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1. 适用地域: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2. 适用主体: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3. 适用对象: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4. 不适用:农村土地不征;法定免税用地(第五条);农林牧渔直接生产用地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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