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类型:条文释义
一、概念解析
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种。
二、核心要点
- 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第二条)。
-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等适用不同定额税率(第三条、第四条)。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免税(第六条)。
三、条文释义
(一)第二条(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二)第三条(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规定税额计算。
(三)第四条(税额幅度)
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0.5—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0.3—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具体税额由省级政府在本幅度内确定。
(四)第五条(免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财政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土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5—10年);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用地。
(五)第六条(困难减免)
纳税人缴纳确有困难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定期减免。
(六)第七条(缴纳)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期限由省级政府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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