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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典型案例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类型:典型案例

出处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1988),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由国务院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种。

二、核心要点

  • 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第二条)。
  •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等适用不同定额税率(第三条、第四条)。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免税(第六条)。

三、典型案例

三、典型案例

案例1:按面积计税

案情: 某市企业占用土地1万㎡,当地税额5元/㎡·年。分析: 依第三、四条,按实际占用面积×税额。结论: 年税=1万×5=5万元。

案例2:公园自用免税

案情: 公园内管理办公及游览用地。分析: 依第五条,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免税。结论: 免征。

案例3:开山整治减免

案情: 企业填海造地用于经营。分析: 依第五条,改造废弃土地免5—10年。结论: 获定期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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